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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田丰硕   编辑:田丰硕   发布时间:2024-07-22发布部门:教务科研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研项是指事业社会团等委我校担的术开服务术咨及管理研究研项

第三条 横向研项坚持互利公正自愿则,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开展类横科研应坚服务济社会进学校应用术研发技术务与才培的提

第五条 学校励教工利学校设备仪器个人术专长积极开展类横科研究。

第六条 教务科研处全校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同(或协议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公章

第八条 项目或协目负人与托方洽谈形成草案,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审批。

第九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原件,教务科研处和项目组各留存一份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中须明确学校参与人员,一般不多于 8 人。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研究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账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凡未经教务科研处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学校资源进行研究,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验收、登记、报奖、专利申请等事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聘、评优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规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要求;

2.项目实施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3.风险责任的承担;

4.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5.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6.研究经费数额、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或与委托方协商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或协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审批,补充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报教务科研处与原项目合同或协议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组应据项(或协)规和委单位求,研究果交委托位验署意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3 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成果鉴定验收。通过验收目负人将目研等验材料报教务科研处备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

七条 横向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教务科研处备份存档。

第十 当理或未托方研项目得延结项协议执行程中生争到期完成任务目负人应委托协商决;能与托方成一,并双方成不影响项目负责人须承相应任。

第十 负责调离学校,项目继续学校 至完项目责人离后法继负责目研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后提出变更说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二十 科研目经纳入学校统一按项目建账,单核算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究和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自接受学校

第二十 科研费到若需具增税发款从该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 向科经费目包括设备费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科研活动接待费、绩效费、其他支出。报账须经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实报实销。

第二十 外拨给委托方以外第三方单位的协作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30%

第二十 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学校学生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合计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劳务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作量提出分配标准,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发放。校外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应当是支付给委托方之外的人员。

第二十 科研活动接待费指项目组接待合作交流、专家指导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接待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5%,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使用横科研买教及办公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作为绩效费奖励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标准,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数额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在学校职称评聘、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中使用。认定标准参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量化评价指标及标准执行。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撰稿:田丰硕;编辑:田丰硕;审稿:丁竹青、王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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