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管理研究等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开展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应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应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六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公章)。
第八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洽谈形成草案,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审批。
第九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原件,教务科研处和项目组各留存一份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中须明确学校参与人员,一般不多于 8 人。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研究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账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凡未经教务科研处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学校资源进行研究,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验收)、登记、报奖、专利申请等事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聘、评优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规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要求;
2.项目实施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3.风险责任的承担;
4.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5.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6.研究经费数额、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三条 更改项目合同(或协议)内容,由项目组与委托方协商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或协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审批,补充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报教务科研处与原项目合同(或协议)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和委托单位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委托单位验收、签署意见,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3 人。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成果鉴定验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研究成果等验收材料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教务科研处备份存档。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在合同(或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到期未完成合同(或协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解决;不能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给双方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应继续在学校进行, 直至完成;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后无法继续负责项目研究,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后提出变更说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建账,单独核算,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自觉接受学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若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款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科研活动接待费、绩效费、其他支出。报账须经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外拨给委托方以外第三方单位的协作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30%。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学校学生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合计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劳务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作量提出分配标准,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发放。校外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应当是支付给委托方之外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科研活动接待费指项目组接待合作交流、专家指导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接待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5%,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教学、科研仪器及办公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作为绩效费奖励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标准,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数额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在学校职称评聘、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中使用。认定标准参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量化评价指标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撰稿:田丰硕;编辑:田丰硕;审稿:丁竹青、王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