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学生,承担国家、地方、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工艺方法、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和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教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审核、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以下方式
(一)校企合作技术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
(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三)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四)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的,教务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所需资金投入、技术先进性、产品成熟度、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转化方案、协议。
(二)转化方案、协议报教务科研处进行登记、审核后,教务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协议文本(合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成果简介、拟交易价格、受让单位等),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与成果受让方签订转化协议。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学校投资实施转化的,由教务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并签订转化协议。
第八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教务科研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九条 在校学生在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过程中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不包括教职工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以无偿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鼓励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以及税费。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办法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80%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20%归学校享有。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20%归学校享有。
(三)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40%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60%归学校享有。
(四)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为主导自行实施转化的,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净收益的80%归成果完成人享有,其余20%归学校享有。
(五)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学校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横向合作经费中属于项目研发经费的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享有的收益奖励在团队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备案。其中在研究开发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收益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团队收益总额的50%。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应及时向教务科研处报送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等。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二)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三)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于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