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校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专利管理归教务科研处负责,教务科研处内设专职专利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务科研处专利管理职责
1.组织贯彻《专利法》,保护学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负责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广、应用,参与技术引进中的有关专利工作。
3.负责组织筹集和管理专利基金,办理专利基金的审批手续及对发明人的奖励工作。
4.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审批手续。
5.负责建立专利档案,对职务发明专利定期归档,专利证书复印件交教务科研处备份。
第三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发明创造按其完成情况,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归属
1.学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为学校,发明(设计)人为个人。专利批准后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2.学校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规定办理。书面协议须明确下列内容:
(1)申请单位和发明人所做的创造性贡献情况;
(2)申请各方承担专利费用的比例;
(3)专利实施方案及专利收益分配办法。
若协议中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
第七条 学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创造,须以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作为第一专利权人:
(一)参加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依据毕业设计研究内容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学校派出的国内外学习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归属。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批准后所有权归个人。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非职务发明创造不计入学校科研工作量,不享受学校相关补贴。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职务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由发明人(或职务专利项目负责人)按专利申请要求准备技术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为使所申请的专利不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前不得将发明内容公开,凡是符合专利三性要求的应先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
第十三条 学校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前,申报材料需经教务科研处审查;专利申请获受理后,发明人须携带《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到教务科研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专利获授权后,发明人须携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科研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专利学校不予报销费用及奖励。在专利申请公布前,教务科研处对专利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及年费支出规定
1.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专利获受理后,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2000元;专利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2000元。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500元。
2.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被授予的发明专利,学校酌情资助部分费用。
3.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负担。
第五章 职务专利管理及实施
第十五条 职务专利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退休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私自占有、转让职务专利。在保证发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专利。
第十六条 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专利的维护年限一般为3年。在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超过3年的,若专利发明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需自行缴纳专利年费。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的专利,维护年限由教务科研处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延长。未经学校批准,撤销(停止缴纳年费)的职务专利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另行申请非职务专利。
第十七条 学校倡导和鼓励发明人及所在部门积极主动进行职务专利的转化推广。学校对职务专利等科技成果依法依规自主决定转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应得的利益分配,对积极转化推广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进行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应按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私自转让实施职务专利(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职务发明)。
第十九条 职务专利转让合同和职务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职务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转让或实施时间、后续开发、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其他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自行废止。